壹、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 9月6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校園攜帶行動電
話暨3C 產品使用規範原則」◦
二、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訂定公布「高中等以
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三、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
四、109年3月26日臺教國屬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
貳、目的
為引導及有效管理學生在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建立正確的行動載具
使用觀念,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參、本管理辦法所稱之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
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其它電子產品(如 MP3、MP4 等隨身
聽、耳機、PMP、PSP 等遊戲機數位相機、攝錄影機、錄音筆等)亦適用本
管理要點。
肆、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前,應先填具花蓮縣萬榮鄉西林國民小學學生攜帶行動
載具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一),由班級導師審查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載
具到校。
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參
加社團及課後照顧班者,視同上課時間禁止開機);為避免影響學童學習
活動,家長若有重要事情需聯繫學生,請利用line直接連絡級任導師或撥
打學校電話,由本校同仁轉接給級任教師處理。
三、在校期間,除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外,學生禁止使用行動載具從事下列
活動:
1.傳送及接收簡訊。
2.上網瀏覽。
3.拍照。
4.玩遊戲。
5.瀏覽影音檔案。
四、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禮儀,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
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輔導並通
知家長領回行動載具。
五、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教師應予必要之管理。
六、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
使用管理規範。
七、學生對於所攜帶的行動載具,必須善盡保管的義務與責任,遺失必須自行
負責。
八、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九、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
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十、資訊教師應於上資訊課程時,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
議題,並給予學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
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十一、凡未經家長同意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而私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由班
導師或學務處師長先暫時保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十二、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至該生畢業為止,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
載具裝置至校。
十三、學生初次違反上述規定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行動載具立即由導師暫時保
管至放學,並發下通知(附件二)告知家長;違反規定累積 3 次以上使用
者,發下通知(附件二)告知家長並註銷使用資格,該生該學年度不得再攜
帶行動載具到校,另按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輔導。
伍、申請程序:
一、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需求的學生向學務處領取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及申
請書(附件一) 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由學生交予導師簽章同意
後,才可以帶行動載具到校。
二、通過審核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請將本辦法黏貼於聯絡簿內。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上網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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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子弟 就讀 花蓮縣西林國小 年 班
因(請敘明攜帶原因)
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種類: □手機
□穿戴式裝置
□平板
□可攜式電腦
若有違反貴校訂定之「花蓮縣萬榮鄉西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願接受學校依花蓮縣萬榮鄉西林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理外,並撤銷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許可,絕無異議。
此致 花蓮縣萬榮鄉西林國民小學
申請人(家長或監護人):
聯 絡 電 話:
與學生關係:
學 生 簽 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級任導師簽章:
備註:此同意書由級任導師進行保管。
附件二 |
< >違規學生: 年 班 姓名 違規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第 次違規違規原因:
< >請留意,若第三次違規即註銷使用資格,禁止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此通知單請家長自行留存。導師簽名:
學務組長:
教導主任:
< >違規學生: 年 班 姓名 違規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第 次違規違規原因:
< >若第三次違規即註銷使用資格,禁止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確認無誤後請簽名,以茲確定收到通知並繳回學校,由級任導師留存。家長簽名: 生教組長:
導師簽名: 學務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