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
1、 | 獎勵地方政府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
2、 |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
3、 |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 |
(二) |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三) | 申請方式: |
1、 | 111學年度申請期限:請貴校於112年5月22日(星期一)前逕送本府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及「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
三、 |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支持轄屬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於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及教育局(處)人員,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