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3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71149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93年起,每年協助部分縣市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以下稱外師)至公立國民中小學服務,111學年度除持續辦理前揭計畫,為配合2030雙語政策,國教署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自110學年度起於國中小教育階段增加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協助各地方政府提升英語教學品質,藉由中師與外師協同教學,提升學生英語口說能力、本國教師英語教學知能,並建置英語口說環境。 |
三、 | 申請旨揭計畫之注意事項 |
(一) | 學校申請條件,說明如下: |
1、 | 學校英語文教師需與外籍教學人員協同教授英語。 |
2、 | 學校應辦理中外師觀摩或研習等活動,並鼓勵外師加入英語文教師專業社群,共同備課議課觀課。 |
3、 | 學校應提出藉由外籍教學人員建置英語口說環境及活動之規劃,以提供學生多元英語學習環境。 |
4、 | 學校應能提出相關規劃,進行當地人文特色及國外學習資源。 |
(二) | 外籍教學人員聘任得採合聘方式辦理,並以2校合聘為原則,惟主、合聘學校需分別向國教署申請聘僱許可。主、合聘學校應審酌外籍教學人員往返合聘學校路程時間,視實際需求核減外籍教學人員授課節數。 |
(三) | 獲配外籍教學人員之學校應積極辦理本案,並應派員參與外籍教學人員各項研習與會議,學校辦理及參與情形,將列為國教署下一學年度是否補助之重要參據。 |
(四) | 為提高教學人員至學校服務意願,請提供3分鐘學校簡介影片,並請將影片檔併同計畫PDF檔於申請時提交。 |
四、 | 檢附申請計畫相關表件供參,並請於111年6月15日(三)前將計畫(含表件)核章掃描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shengchi3050@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