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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榆 - 校務公告 | 2025-10-22 | 點閱數: 23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3條)

2. 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修正條文第8條)

3.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