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遴選資格: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 |
| 1、 | 輔導員由本府依需求遴聘,透過公開之機制遴選(薦),由教育處頒發聘書後任用之。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任期屆滿前,經考核通過者,予以續聘。 |
| 2、 | 具備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未符前款資格為儲備輔導員。 |
| 3、 | 各學習領域(含議題)輔導員之遴聘,應依課程綱要內涵,涵蓋該學習領域或議題。 |
| 4、 | 各類專長人員,並應包括國中小教師。領域輔導員之遴聘應考量各學科需求,分別遴聘合適比例之輔導員。 |
| 5、 | 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處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
| (二) | 旨揭表件須經所屬學校校長核章同意。 |
| (三) | 114學年度續任輔導員請務必114年6月25日前繳交輔導團員服務學校同意書,未繳交之輔導員視同114學年度不予續聘。 |
| (四) |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4年6月15日下午17點30分止,有意願之教師請將遴選表核章後紙本(免備文)送至課程教學科承辦人,並將核章後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至theshow1026@hlc.edu.tw。 |
| (五) | 有關可編輯檔案可至本縣精進計畫網站下載(http://community.hlc.edu.tw/index.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