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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因應天災、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自114年9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

規章辦法 / 2025-10-22 / 點閱數: 2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2826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3種;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次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第2點規定略以,代理未滿3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表)附則一、(二)規定略以,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三、 復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登記;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採行管制上課之措施;及學校衛生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是以,因應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全校或全班停止上課,依現行本支給基準及本支給基準表,均未支給「短期代理教師日薪」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造成其備課所需時間,無法獲得相對應報酬。
四、 另查現行其他規定,校內旨揭人員以外其他教學人員之待遇及鐘點費,如遇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於學校突發停止上班上課時仍予支給;又短期代理、兼任與代課教師係擔任編制內教師排課後所剩餘之課務、特殊類科課程,或因原教師差假所產生之課務,因突發停課致未能授課,考量其事前投入之備課時間與心力,並兼顧與其他教學人員間待遇之衡平性,應予合理之給付。
五、 綜上,爰有關「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因應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突發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如下:
(一) 短期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之待遇,依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日薪或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惟遇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日薪、鐘點費。
(二) 所涉經費:
1、 學校依學期開始前排定課務或因教師差假所遺之課務,依聘任辦法聘任短期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授課,所需經費應已編列,故以原有預算支應。
2、 又部分假別(如事假、部分規定之病假)之代課費用,依本府規定,係由原請假教師自行負擔。此類「自付代課費」之請假情事,倘同日遇上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發停課時,不宜由原教師負擔;考量是類突發停止上班上課情形屬少數、非頻繁發生,應於本府可負擔之範圍內,爰該彈性支給鐘點費,由本府支應。
(三) 本彈性給薪之範圍,不包含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原已排定之未授課日,如國定假日、學校辦理活動日、補假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