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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規章辦法 / 2025-12-01 / 點閱數: 54

1、依據114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803724號及花蓮縣政府1141125府教課字第1140231646號函辦理。

2、法規如連結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94
 

3、教育部業於109年5月26日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最近一次修正亦於民國 114 年 06月30日完成,修正內容可參閱府教課字第 1140127966號函(諒達),請學校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旨揭 事項。

4.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 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請各校重新檢視訂定內容 是否依教育部發佈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5.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 場;其課程及教材,應有事先審查機制,並以書面、網站 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申請表如附件。

6、每學年將於上、下學期結束前,填報調查校外人士入校教 學申請及相關陳情案處理情。

7、請學校依上開注事項及各校所訂定之程序落實審查作業且 留存相關審查紀錄及表單,本學年將配合教學正常化入校 查核落實情形,俾維護學生權益。

8、查核表單包含: (一)學校訂定相關校外人士規定或審查機制。 (二)入校申請表。(本學年如無校外人士入校申請則免附) (三)教學或活動入校須知表。(同上) (四)非部定校訂計畫審查表(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