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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西林國小校園安全檢查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規章辦法 / 2024-05-22 / 點閱數: 131

 花蓮縣西林國小校園安全檢查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貳、目的:
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檢查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危安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檢查之重點與原則:
一、必要檢查時機: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或違禁物品時,教導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認為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二、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標籤效應:安全檢查之時機、對象及程序應有助於必要目的之達成,避免引發學生怨懟之心理。規定中亦應載明,進行安全檢查時應避免無具體理由而針對少數學生,衍生標籤效應。
三、應恪遵性別分際,並保護個人隱私:本校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時,應嚴守恪遵性別分際;亦不得有歧視情形,偏袒部分學生而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另應注意保護學生隱私,嚴密個人資料保護、預防相關資料外洩。
四、應有後續輔導配套措施:安全檢查只是手段,目的在於維護校園安全、輔導學生偏差行為。訂定之校園安全檢查規定應有後續相關輔導配套措施,並得視需要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召開個案會議,惟應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相關學生之個人資料,以導引學生正向價值觀、培養健全人格發展,營造安全、友善之學習環境。
(
五)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學生之隱私權應予保障,且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規定,對學生生活輔導等權益有關之規章訂定應有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與。
肆、安全檢查作業及流程(參考流程圖,如附錄1):
一、前置作業階段:
(
一)完成實施安全教育宣導、預劃檢查人員訓練、備妥檢查文件設備、規劃安全檢查場地。
(
二)召開校園安全檢查會議:
1.
必要時由校長負責召開校園安全檢查會議,認定及變更認定特定身分學生。
2.
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之參與人員,應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有關之司法人員或社工人員為限,執行之所有人員對個案之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並完成保密切結書(詳如附錄2)。
3.
對於特定身分學生之移除,需經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評估無危害校園安全疑慮者,應移除特定學生身分。
二、安全檢查前階段:
(
一)發現或接獲通報、檢舉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啟動校園安全檢查。
(
二)確認受檢學生身分為特定身分學生或非特定身分學生,如為非特定身分學生即召開緊急會商,認為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及對該生實施檢查。
(
三)確認安全檢查範圍::妥善規劃地點,如空間及執行人數有限,則採隔離/個別依序檢查,並視狀況派員掌握尚未受檢學生之安全及其動向。
(
四)確認檢查人員編組是否符合規定。
(
五)對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勤前說明:
1.
規劃適當場所實施校園安全檢查,避免被標籤化或形成不當聯想之刻板印象。
2.
避免至多人辦公處所或人員出入頻繁處所實施,以獨立教室或空間(如小型會議室、多功能視聽教室)較佳。
3.
受檢學生如為兩人(含)以上,可規劃異地同時實施檢查,如空間及執行人數有限,則採隔離/個別依序檢查,並視狀況派員掌握尚未受檢學生之安全及其動向。
(
六)確認檢查文件設備:備妥相關文件及借用公務用錄影器材設備,並檢查是否正常運作。
(
七)完成人員勤前說明:確認檢查編組人員了解相關規定。
三、安全檢查中階段:
(
一)使用公務用設備,於實施安全檢查應告知受檢學生錄影起訖時間。
(
二)學生權益說明:如附錄3
(
三)實施安全檢查:執行安全檢查前,應避免接觸受檢學生身體,以目視檢查為原則,口頭引導受檢學生自行繳交個人物品。
(
四)有無查獲違法(禁)物品之後續處理:請參考注意事項。
(
五)拒絕檢查處置:先行安撫情緒,如視情況可繼續進行校園安全檢查;如經溝通輔導未果,通知法定代理人協處或協請警方處置。
四、安全檢查後階段:
(
一)紀錄存檔:錄影紀錄保存方式:錄影資料儲存設備應律定專人妥慎保管,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調閱、移轉、刪除銷毀等事宜。
(
二)學生後續輔導:視學生狀況,依相關規定予以適切之輔導措施。
(
三)檢查過程及結果摘要紀錄(如附錄4)上陳校長批示留存備查,並於評估後結案。
伍、校園安全教育宣導:
校園安全檢查教育宣導:於學期開始前後(可利用友善校園週實施),向師生宣導學校安全教育,置重點於預防機制宣導,除要求學生應遵守學校規範外,並請全校教職員工生隨時留意周遭環境人、事、物相關動態,發現狀況有異時,務必立即通報相關處室進行緊急必要處置(如安全檢查等),以確保校園安全。宣導內容含必要檢查時機、檢查範圍等。
陸、校園安全檢查設備及場所:
實施校園安全檢查時,於前置作業階段應檢整相關設備及完成場所規劃,並於實施期間確認其狀況情形是否妥善,說明如下:
一、安全檢查設備:
(
一)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用公務用器材全程錄影記錄備查。
(
二)檢查籃(袋):集中暫時放置違法(禁)物品。
(
三)保管登記簿:登載記錄安全檢查發現之違法(禁)物品,載明編號、日期時間、地點、物品種類(違法或違禁)、物品名稱、物品所有人(不知姓名時可用座位位置標示,例如第3排第5位可標示為3-5),並由檢查執行人員、陪同人員簽名。
二、違法(禁)物品保管設備:
(
一)密封夾鏈袋。
(
二)專用保管盒或保管櫃。
(
三)通知書。
三、安全檢查錄影資訊設備:
(
一)電腦:用以操作閱覽安全檢查錄影紀錄之電子檔案,應單機作業、未連接網際網路,避免遭駭客入侵竊取或不慎上傳網路造成資料外洩。
(
二)儲存設備:專屬電腦硬碟、記憶卡或外接式硬碟,儲存安全檢查錄影紀錄之電子檔案。應注意避免磁碟損壞、遭誤刪除等情形造成備查資料遺失。
(
三)錄影資料調閱申請書:提供學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查(陪同)人員、獲報師長或其他有權調閱該次安全檢查錄影資料之人員提出申請,調閱規定及申請書格式例如附錄5
(
四)錄影紀錄保存方式:錄影資料儲存設備應律定專人妥慎保管,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調閱、移轉、刪除銷毀等事宜。
四、校園安全檢查場所規劃及注意項目:
(
一)應規劃適當場所提供進行對學生人身或隨身物品之檢查,並避免安全檢查場所被標籤化或形成不當聯想之刻板印象。
(
二)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兼顧學生尊嚴及保護學生個人隱私,引導學生至適當場所,並避免影響其他師生活動或作息。
(
三)所規劃之安全檢查場所不宜為正在進行教學、學生活動或行政辦公之場所。
五、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及執行人員保密原則:
校園安全檢查相關人員須簽立保密切結書,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善盡保護責任,倘有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或發生校園安全檢查錄影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相關法規,循本校所訂定之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並依規定時限內通報主管機關。
柒、本規定應經過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學生安全檢查實施紀錄表

 檢查人:                 時間:                   班級:       

攜帶學生姓名 :                     

違規物品:

                                                                                 

 

 

 

 

 

 

 

 

 

 

 

 

 

 

 

若老師確有必要搜查學生書包,應注意哪些事項? 作者/林孟皇(臺灣台北地院法官) A:老師若要搜查學生的書包,應有明確之理由,不能是無目的的任意性搜查;如果確有實施搜查之必要,最應該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在場共同實施。 法律觀點 基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與隱私權,任何不依法令而無故搜查他人物件或身體之行為,都是對於人權之侵害。事實上,目前並沒有任何法令明文允許老師可以搜查學生的物件。 不過,由於教師法第17條第2項授權各項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因此各級學校如參照教育部所定「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有關搜查學生的規定,而訂有相關或類似規定,老師即可在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法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等不得已之情況下,基於教育之目的對於學生作出合於法令的搜查行為。 至於關於校園安全檢查部分,「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9點定有:「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等規定,是屬於學校發動校園安全檢查的限制規定。 另外,在實施時搜查學生書包時一定要注意符合教育的目的,並依據比例原則以侵害最小的方法為之。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之規定,就可以作為搜查學生書包時應注意的參考。 再者,為避免學生在搜查後發生遺失財物等情事而徒增紛爭,實施搜查時應該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陪同,而不要獨自一人為之;如有查到應沒收之違法物品或其他而應予保管之物品,亦應該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39條:「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之規定,作清楚、明白之妥善處置。 教育觀點 老師應該讓學生瞭解書包是學生個人私密管領的範圍,在學生可以自我尊重而妥善管理的情形下,他人應該尊重學生的隱私權。但是如果學生不能自律自重,常常攜帶干擾教學活動之不當物品或違法物品到學校,勢必引起其他人之困擾,而老師在維護其他學生受教權之考慮下,就只能採取搜查、保管學生物品之手段。因此,老師應藉此讓學生知道不應攜帶會干擾他人學習之物品到學校,並讓學生學習自我管理、自律自重,而後師生間即可以互信互重,老師便不會任意搜查學生之書包。 另外,老師應該藉由不任意搜查學生書包一事,教導學生尊重他人之隱私權與財產權。在我國目前法治文化環境中,尚未積極建立個人隱私權與財產權絕對尊重之觀念,老師可以藉由類似之機會教育,教導學生尊重隱私權與財產權。 處理建議 老師如真有搜查學生書包之必要,應當要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引起誤會。在學生思維多元化的今日,也不應一成不變的依照過去搜查的方法,尤其應注意避免因學生以惡作劇方式任意檢舉就必須檢查學生物品的行為而發生不必要的傷害。 另外,搜查學生書包畢竟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老師應在平日就儘量宣導,請學生能自我管理,不要攜帶會引起大家困擾之物品到學校。而關於攜帶違法物品甚或違禁物所生之法律上責任,學校平日也應該加強宣導,至少要讓學生瞭解應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延伸思考 如果有某一學生聲稱掉錢,是否可以對於全班學生實施書包之搜查?關於類此問題,老師首先應該查明的是學生是否真有遺失金錢,並應該瞭解學生為何攜帶高額金錢到學校(老師平常即應該向學生宣導,避免攜帶高額金錢到校,而如果確有攜帶之必要,即應該由老師輔導保管),而後再瞭解學生遺失金錢是否與班級學生有關;只有在有確定之明顯跡證可以顯示學生遺失金錢與班上學生有關時,才可以採取必要之措施,否則不適宜任意進行搜查。換言之,老師不應該在一有學生聲稱掉錢時,即進行搜查班級學生書包之舉措,就好像社會上不會因有人家中遭竊,即對於鄰近社區每一家庭進行搜索一樣。而且,如果任意允許類似搜查,則是否可以無限上綱主張搜查全校學生之書包甚至學校老師的抽屜?因此,我們認為學生遺失金錢,不應該就隨意對全班書包加以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