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賡續推動114年度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金計畫,惠請協助宣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1月19日府原行字第1140227927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114年度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
| 三、 | 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獎勵金額標準如下;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6萬元。 |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1萬3,000元。 |
| (三) | 取得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6,000元。 |
| (四) |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
| 四、 | 另本辦法第6條規範,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承前,請各單位注意前開申請時效,以及單一級技術士證比照申請者,務必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證明文件等相關規範。 |
| 五、 | 旨揭計畫置於本處官網(首頁-最新消息-本處公告,https://ab.hl.gov.tw/)查詢,如有疑問,請致電本處承辦人周先生(038-233200#119)。 |
| 六、 | 檢附技術士證照申請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