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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賴玉密 - 教導處 | 2023-01-02 | 點閱數: 129

教育人員每年參加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1 、環境教育研習:每年度至少 4 小時。(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

2 、性別平等教育: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教師每年度須參加 2 小時教師研習(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7 條)。

3 、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 18 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第 1 項)

4 、兒童權利公約研習(CRC):每年度至少 4 小時。

5 、生命教育研習:每學年辦理 2 小時教師研習。

6 、家暴防治研習: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0 條)

7 、家庭教育研習: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家庭家庭教育法第 9 條)

8 、急救教育研習:每年度 4 小時(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5 條)

9 、資安教育訓練:每學年 3 小時。(資通安全管理檢核要點)

10 、輔導知能研習:每年度 3 小時。(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第 4 項)

11 、特教研習:每年度 3 小時。(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
註: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為提升本市班級導師特教知能,110學年度各校(園)班上有特殊教育學生之普通班導師,上學期尚未依學生障礙類別參加研習者,請至教育 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參加研習。

12 、交通安全教育:核心課程研習每學年至少 4 小時(交通部 109 年度年終視導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 安全改進方案』)

13 、職安訓練:每人每三年至少須參加三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33 條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

14 、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每學年須達 4 小時。

 

線上研習網站: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https://elearn.epa.gov.tw/

台北 E 大 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

教師 E 學院 https://ups.moe.edu.tw/mooc/index.php

E 等公務園學習平台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 https://specialeduelearning.moe.edu.tw/mooc/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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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