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5529號函及本府111年6月20日府教學字第1110120730號函(諒達)辦理。 |
二、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服是否繡姓名,各校應尊重學生意願,不應強制且不應有性別差異。倘學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1點規定,透過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如多數人同意於校服繡姓名,且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列入學校服裝儀容規定者,其規定內容及實務執行應避免下列情形: |
(一) | 因學生不於校服上繡姓名,學校施予相關輔導管教措施或不當對待。 |
(二) | 學生不於校服上繡姓名,學生或家長需另向學校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