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1892A號函辦理。 |
二、 | 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重視保障兒少隱私權及身體自主權精神,國教署前於111年2月2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18648號函(本府111年2月22日府教學字第1110037261函諒達)檢送教育部111年2月11日修正之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合先敘明。 |
三、 | 經查本注意事項第28及29點,訂有學校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請學校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再行檢視校內輔導管教規範是否有違前開意旨,應適時檢討修正,並請列入校長、教職員之CRC培力及教師輔導管教增能等研習宣導,以確保實務執行符合相關法規。 |